8、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依法管理
9、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正确解决和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的管理,必须坚持国法大于教规,必须坚持依法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专设“服务监督”一章,规定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公共服务、加强信用建设、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等服务监管责任,并重点明确乡镇(街道)宗教工作具体职责。
10、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针对宗教团体建设与作用发挥,《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宗教团体应引导宗教院校、活动场所、教职人员抵御境外势力渗透,抵制商业化倾向,反映信教公民合理诉求,维护信教公民合法权益,并就其办学主体责任、启动宗教活动场所退出程序、宗教教职人员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一些委员、代表也建议,进一步明确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人事、财务、财产方面管理职责,落实其对宗教活动的指导监督职能,更好发挥其团结教育引领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真正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依法解决宗教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好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