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中论》第十讲第十九讲: 其他僧团的有利因缘、相关因缘和相似因缘 讲师: 上明下贤法师 上明下贤法师
主办单位:北京大学禅学会 北京大学禅学会
地点:北京大学北京大学理学院1号楼1114室
他生因有六种,即 "使生因"、"遍生因 "和 "似生因",如下所述。
第一种因称为 "Kāraṇa-hetu"。
Kāraṇa-hetu说:"除了自性,还有其他能缘"。
意思是说,除了结果本身以外的所有原因都算作能缘;它脱离了本身,包含了一切。除了结果法本身之外的一切,要么是因果,要么是非因果,[如果是非因果,怎么能称为能因呢?如果不是因,又怎么能称为能因呢?" 它们都被称为 "能因"。
"有人说 除自性外,一切有为法皆是能缘。以其生无碍故,故能住。虽然其他因缘性也能成为因缘。然而,能缘无别名"。
除了自性之外,一切法都是一切法的能因。一法不是自身的能因。除此以外,一切法是所有因缘和合法(存在法)的能缘,因为没有一法对可能产生的法的生成构成障碍。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一切因等也是作用因:其他因属于作用因的范畴。没有特殊名称,只是 "其存在的原因",而没有定义其性质的因也是作用因。
第二种原因被称为 "Sahabhū-hetu"。
萨哈布赫图说:"一切的相互联系是一切的结果,就像心的大相随心转。"
除了前后因果,那些同时存在、无法分开的因果,这种对待、同时存在的因果法,都算作一个共同的因果。它们虽然互为因果,但又互不相离,同时存在。这种因称为 "互为因果"[关键是互为因果]。关键是互为因果。
"论曰: 若法更相生,更相因。其相云何。如四大种,更相望皆因。如是相与相、心与心所,更互为因。是则有俱有因,互为果报,如是遍满有为法。法与心所不互为果。然而,法与随相是俱有因。法中无随相。此应辩"。
所谓 "俱生因",是指同时存在、互为因果的法。如地、水、火、风等元素互为因果。如心与伴随心的诸法,互为因果,相生相克。如本性与本性所缘诸法,互为因果。因此,所有存在的法(因果法)都包含在共同因中。但是,在每种情况下,都应该清楚这些法之间存在着相应的、相互的因果关系。[例如,一切有为法与它们的本性之间有共同因,但一法与另一法的本性之间没有共同因。]
法是其次要性(随从)的共同原因,但与次要性并不互为因果:因为次要性并不是其法的共同原因。这就是需要在定义中添加的内容。
"心、二蕴,它们以及心的一切相,都是心的随缘法。"
"论曰。一切一切心所随法。禅定无漏二如来藏。彼及心生之相。如是等皆名心相续法。"
心的一切现象(心所法)、禅定与无漏两种过去世的仪轨、心所法、两种过去世的仪轨、心的本性(相),这些都是心随法转(心随法转)。